節約用水 ·

珍惜水資源

學會章程

「中華水資源管理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 87年 1月19日成立大會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88年 1月16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89年 1月17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之名稱為中華水資源管理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ociety,簡稱CWRMS。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學術性公益團體,以促進水資源管理及永續利用之相關學術研究及提昇我國水資源管理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之組織簡章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從事水資源管理科技與學術研究,提昇我國水資源管理研究之水準。
二、 推動水資源質量並重及永續利用之理念,提高全民愛護水資源觀念。
三、 接受水資源管理相關業務之委託,協助公民營有關團體對國內水資源相關問題之評估、規劃、調解、溝通、諮詢等服務。
四、 舉辦水資源管理學術研討會及講習班,並參與國際或兩岸學術活動。
五、 推動國內外水資源管理科技交流合作,彙集相關資料及建立水資源資料庫,促進水資源管理科技本土化。
六、 發行水資源管理相關研究之學術期刊及書籍。
七、 培訓及推荐各級水資源管理科技人才。
八、 聯繫會員間情感,維護會員權益。
九、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 個人會員:從事水資源管理相關業務或學術研究具有一年以上經驗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中華民國政府及民間水資源相關事業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申請為青松級、綠竹級、白梅級團體會員,並得推派代表行使會員權利,人數上限各為三人、二人、一人。
三、 學生會員:大專以上學生得以學生身份申請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四、 榮譽會員:凡對水資源管理有卓越貢獻者,經理事提名,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五、 贊助會員:對本會會務推展有貢獻者,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不具有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不繳納會費經通知仍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監事會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另會員有參選理事、監事之意願者,在獲得會員五人以上之連署後,得於選舉前二個月向秘書處登記成為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章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監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及榮譽監事各若干人,以協助推動會務。榮譽理事及榮譽監事由理監事會聘請曾擔任兩任理事或兩任監事者任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1. 學生會員:新臺幣壹佰元整。
2. 個人會員:新臺幣伍佰元整。40歲以下新臺幣貳佰元整。
3. 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整。
4. 永久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付新台幣伍仟元整,團體會員一次繳付新台幣壹拾萬元整者,得為永久會員。
5. 入會時僅須繳納入會費,可免繳當年之常年會費。
二、 常年會費:
1. 學生會員:新臺幣貳佰元整。
2. 個人會員:新臺幣伍佰元整。
3. 團體會員:
(1)青松級:新臺幣參萬元整。
(2)綠竹級:新臺幣貳萬元整。
(3)白梅級:新臺幣壹萬元整。
三、 基金及其孳息。
四、 會員捐款。
五、 事業費。
六、 委託收益。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如理監事聯席會議亦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刪除)